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讨论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(修订草案)》。
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,修订草案规定: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,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;严禁卖给、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。
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,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。对此,修订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,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,保障电子档案、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。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,规定: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,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。
修订草案还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:国家鼓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;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;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、跨部门共享利用。
部分档案法修订前后对照表。